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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是什么?

手游资讯 2025年09月21日 14:55 16 觅丝

利用自己职位的方便去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 。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 ” 、“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 ,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 ,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进行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 。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 、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 ,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对象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 ,或者是行贿者为谋私利主动送财上门;渎职犯罪侵犯的对象往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履行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但群众认识不到是由于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才导致出现了后果。正是因为职务犯罪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 ,因此,外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或者渎职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 ,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一边大肆收受贿赂 ,一边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正人君子,骗取了领导和群众的信任 。有的为避免受贿过滥 、人多嘴杂而留下后患,便尽量减少受贿次数 ,对一些不够斤两的薄礼不屑一顾 ,拒之门外;而对大额礼金、名贵物品、古董字画则来者不拒,多多益善 。这样既收到了以一当十 、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获取了廉洁自律的声誉。有的抓住人们对收礼不办事的受贿者切齿痛恨 ,而对办了事的受贿者比较宽容的心理,在进行权钱交易中,恪守无“功”不受禄的原则 ,对未办成事的贿赂或拒收,或退还,不惹民愤;而对办成了事的贿赂则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对送上门的礼金来者不拒 ,概然受之,然后将大大低于所送礼金价值的家中物品回赠行贿人 。从而将行贿受贿行为转变成为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以掩盖受贿的实质 ,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某些党政部门和执法部门领导干部热衷于结交大款,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打得火热 ,或称兄道弟 ,或结为干亲,互相勾结,沆瀣一气 ,权黑结合,大肆捞取非法利益 。曾经在沈阳市呼风唤雨 、横行霸道的黑社会头目刘涌,就是靠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 、原市法院院长焦玫瑰等一批腐败分子的庇护下一步步成长起来的。刘涌黑社会犯罪团伙被摧毁后 ,慕绥新、马向东等的罪行也相继败露,一一落马。重庆打黑案件中落马的文强,就是重庆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 ,并且与女黑社会老大还是亲戚关系 。

(五)犯罪嫌疑人多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在单位中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 ,既有所、处 、局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均系所在单位、部门的业务骨干。正是他们处在单位的重要岗位 ,所以找他们办事的人员多 ,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人意志力又薄弱,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 ,在灯红酒绿中迷失了自我,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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