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 目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
3 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 、支出。
技术安全部:负责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
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费用包括
A 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B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C 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 、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 。
D 职业卫生改进设施费用。
E 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F 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
G 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H 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负主要责任 。
4.3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4.3.1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附录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4.3.2 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 ,专款专用。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4.1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
4.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 ,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4.3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
4.5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5.1 安全生产费用由技术安全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5.2 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4.5.3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 ,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5 相关记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安全费用台帐》
《安全费用审批表》
《安全费用汇总表》
《领料单》
附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超额累退方式)
1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 —— 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 、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
建筑业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1、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 ”科目。
2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3、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 ,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 ”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提取标准如下: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超额累退,应当比照个税的计算方式计算应该就可以了.比如营业收入为1200万,其中1000万按照3%提取,剩余200万按照1.5%提取,然后相加就可以了.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 ,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相关文章
最新评论